青办发[2003]第16号
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要点
今年是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进入全面运行的第一年,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二次全委会、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2002年的工作经验,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同时,继续按照“减轻、规范、稳定”和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和兑现,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范农牧业税征收制度,以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全面发展。
根据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减轻财政负担深化县、乡行政机构改革,全面推进县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从根本上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的要求,紧密结合县、乡实际,深化县、乡(镇)行政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乡(镇)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落实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规范管理制度,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财政负担。
(一)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是设在乡(镇)的农技、农机、农经、林业、畜牧兽医、水利水保、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按其所承担的职能,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人、财、物由乡(镇)政府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即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事业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三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赋予事业单位必要的自主管理权限,以增强其生机和活力。事业单位要在组织形式、人员管理和经费管理上与党政机关分开。
(二)严格编制和人员管理,切实转变乡(镇)职能。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量,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能及其内设机构职责,明确责任,防止越位和缺位,切实把自己份内的事情办好。
(三)合理设置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精简和分流乡(镇)事业人员。要进一步明确和归并乡(镇)各类“站、所”,除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青办发[2002]23号文的要求进行改革外,其他设置过多、过散或职能相近的“站、所”合并为“农牧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乡(镇)事业人员精简比例,通过机构调整,“站、所”合并,竞争上岗,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等,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精简分流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各州(市、地)要按照青办发[2002〕23号文件要求,并根据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与党政机关有所区别,各地之间的情况也有所差别的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切实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二、继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一)认真建立并严格执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各地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的有关制度,坚决废止原“三提五统收费卡”。在清理各项涉农涉牧收费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农牧民的收税和收费标准,规范税费项目,严格控制和杜绝卡外负担。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省、州(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要求,从今年起各级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通报一次各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并根据群众反映,开展调查落实工作。
(三)落实涉农涉牧收费“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责任制度,建立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省涉农涉牧收费工作由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要在4月底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违规收取的要坚决退还给农牧民。同时,要健全监控制度,严防各种乱收费重新抬头。对农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本着自愿原则,由经营者与受益农牧民签订协议,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乡(镇)村基层组织和学校不得代办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切实增强涉农涉牧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把“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的改革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财政、物价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县为单位,对所有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进行一次请理审核,并以公开信和“涉农涉牧收费项目监督卡”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全省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青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切实推进乡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编制核定工作,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整体部署,在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认真落实省上的调整方案,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工作。
(二)做好核定中小学人员的编制工作。要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县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同时密切配合人事制度改革,对教职工队伍按照核定的编制,结合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等情况进行控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调整和配置现有教育资源。
(三)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用于中小学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在坚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性质不变,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富余的教学公用经费可以县为单位,重点用于对乡(镇)和村办学校的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以充分发挥改革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挤占挪用
要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县对乡(镇)补助资金的到位落实,特别要加强对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补助资金按预算项目落实兑现到乡(镇)和村(牧)委会。
(一)改革补助资金要按项目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原州(市、地)对县,县(市、区)对乡(镇)安排用于教育、民政、计生等的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扣减这方面补助资金的要及时补上,否则,从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如数扣回。
(二)对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建立起以各级财政部门监管为主,各级教育、民政、计生、交通、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实行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安排资金,财政与业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办法。
(三)对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除教育补助资金外),可以县为单位,在税费改革补助项目范围内适当调剂使用,调剂出来的资金要集中向教育倾斜,主要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绝不允许填补县级财力缺口。
(四)加强对村级资金的使用管理,尤其要用好农牧业正税的附加收入。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坚决贯彻“乡管村用”的原则,决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并人或归口到各有关部门中去。
(五)继续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政策落实。要积极做好准备,迎接国务院税改办与财政监察专员办联合开展的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省审计厅和财政厅要组织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检查。凡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到期仍未纠正的,由省财政如数扣回,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3月份起,省税改办要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和督导。
五、建立健全农牧业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农牧业税征管制度
要充分认识强化农牧业税收征管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紧紧围绕“减轻、规范、稳定”的方针,加快农牧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农牧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和纪律,促进基层征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税法,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确保农牧业税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征管责任,不得征收农牧业税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非税收入,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和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
要全面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牧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引入竞争机制,切实做好基层财政所农牧业税征管人员的充实调整工作,搞好业务技能培训,实行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收税。同时,要努力改善农牧业税征管条件,逐步加快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我省的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省税改办要统揽全省农牧业税费改革总体情况,积极向国家汇报反映,争取国家对我省给予更大帮助和支持。各级政府及税改办要继续做好对试点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税改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关于深化农业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化解涉农涉牧债务,推进国有农牧场改革试点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各地对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设法解决,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继续加强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继续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力量不减、机构班子不撤、人员队伍不散。各地要保持原设置的领导机构,并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省派驻各地的工作组实行部门联点负责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工作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省税改办要稳定工作力量,加强协调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农牧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通过培养政策明白人,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是有效监督和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的一项根本措施,必须常抓不懈。要采取分层次不间断的形式,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相关政策和各地试点情况的宣传,让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支持改革。要培养一大批税费改革政策明白人,认真做好州县“两会”期间代表所提问题的解答工作,提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简报》的编写质量,及时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交流和指导。各州市地要加强对县。乡从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使税改干部通过学习和培训,真正熟悉改革政策,掌握工作方法,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