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2003]7号
为进一步推动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快农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就加快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增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紧迫感 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经营组织的带动,将农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连接,实现农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有效增加农牧业的附加值;有利于推动农牧业科技进步,扩大农牧业对外开放,提高农牧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践证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是新时期加快农牧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增加农牧民收人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2001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了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有了良好的起步。但是,我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优势产业规模小,专业化生产水平低;龙头企业数量少,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产业链条短,农牧产品加工转化率低;市场发育滞后,农牧产品销售不畅;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中一项带全局性、方向性的战略措施,花更大的气力,以更实的工作,努力在今后几年内把我省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理清思路,明确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任务 从2003年到2007年的五年间,我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农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为重点,以建设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为保障,努力增强农牧业的竞争力,不断提高农牧业整体素质和效益,全面开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局面。 今后五年,我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任务是:培育和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经济实力雄厚、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使农牧业工业化、市场化程度有一个大的提高,全省农牧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以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布局,加快特色优势农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在全省各地形成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农牧业主导产业和产品开发体系,使特色优势农牧业产业带初具规模;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引导龙头企业、产业化经济组织与农牧民形成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更多的农牧民加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行列,全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农牧户达到50%以上,农牧民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收人达到30%以上。 在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并坚持以下原则: ——市场导向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确定产业化经营的结构和规模。尊重龙头企业和经营组织以及农牧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重复建设。 ——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区域资源优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确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着力扶持发展能够拉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的龙头企业和优势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的原则。全面贯彻党在农牧区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把科技进步贯穿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全过程,加大科技创新和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引进、研发、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名牌战略,加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水平。 ——多元化推动的原则。注重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办法,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成分,经营组织多形式,经营水平多层次,形成农牧业产业化竞相发展的格局。 三、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增强牵引带动能力 按照扶大扶强扶优、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大中小并举的原则,积极培育和扶持规模大、起点高、有竞争优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农牧业科研机构、农牧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实体兴办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个体生产、加工、运销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各种能人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大中型工商企业、外资企业进人农牧业领域,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农牧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供销社、农垦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延伸服务领域,发展成为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龙头企业或到龙头企业工作。 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的步伐。省上选择30户左右有优势、前景好、机制活、竞争力强、能带动区域特色农牧业发展的骨干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今后五年,力争在全省培育年产值6000万元或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上缴利税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3—5个;年产值3000万元或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上缴利税2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5—10个;年产值2000万元或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10—20个。各州(市、地)、县也要从当地区域优势和主导产业出发,加大对当地龙头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的优化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租赁等形式,实行低成本扩张,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搞好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产品会展。经贸洽谈、邀请考察、企业引进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参与我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现高起点嫁接。加大对龙头企业厂长(经理)的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的龙头企业家群体。 四、加强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推进农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根据我省农牧业资源禀赋条件、产业产品特色和发展优势,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省着力发展牛羊肉、牛羊绒、油料、马铃薯、豆类、蔬菜等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产业;积极发展中藏药材、制种、花卉、食用菌、饲草、犊牛肉、羊羔肉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产品,尽快形成规模优势,使之成为产业化经营的新兴产业,通过今后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农牧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基地建设要从资源和市场两个基点出发,按照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优化农牧产品区域布局。东部地区重点发展高效农牧业,建设优质油菜、马铃薯、豆类、蔬菜、中藏药材、制种和优质牛羊肉、奶业、草业等生产基地;环湖地区发展高效畜牧业,建设优质肉牛羊、草业生产基地;柴达木地区稳步发展绒山羊、半细毛羊。优质肉牛羊和油菜、蔬菜、中藏药材等生产基地;青南地区建立牦牛绒、牦牛肉、藏羊肉、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城郊地区着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特色农牧产品等科技密集型农牧产业,建成农牧业科技开发、示范、推广和良种、奶业生产基地。要把设施农牧业作为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的突破口来抓,加强领导,搞好规划,大力发展,重点发展暖棚、温室、集雨窖等设施,发展高附加值的农牧业,提高农牧业效益。 五、加快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供科技支撑 要重视加强农牧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与优势农牧产品基地相衔接的产地批发市场,形成以集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骨干的农牧产品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在城镇和农畜产品集中产区。集散地兴办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农产品初级市场。积极培育和规范农牧区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增强市场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农牧产品连锁店、产品配送等新的物流形式。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牧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十五”期间基本建成全省农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信息处理和传输能力。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争取通过国际国内相关组织的质量认证。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改变农产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和无标流通的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前置检测关口,严格检验制度,从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保证农牧产品质量安全。 要加快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把种业作为推动优势农牧产品发展的先导产业来抓,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和推广,加速品种更新换代。积极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发挥其科技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农牧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技术开发、转让、入股和承包等形式提高技术服务效果,兴办各种科研、生产联合体和科技型企业;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农牧业职业教育和农牧业科技培训,把“绿证培训”、“中青年农牧民培训”和“西部人才开发”等工程的实施与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紧密地结合起来,搞好对基地农牧户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六、创新经营机制和组织形式,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按照贸工农、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和经营形式多样化的要求,重点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强化订单双方的法律意识,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鼓励龙头企业在与农牧户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的基础上,向农牧户提供种子、资金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或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牧户。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也可以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吸引农牧民通过资金、土地(草场)、劳力、技术、设施人股,结成经济共同体,打破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发展跨区域、跨行业、多经济成分的协作与联合,形成群体优势,实现规模经营。 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间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保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顺利发展的核心。要进一步探索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有效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牧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龙头企业与农牧户间的利益联结方式,必须坚持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合同契约、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贴息贷款、股份合作等形式,合理确定各方权利。鼓励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社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种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牧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帮助农牧民提高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七、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无偿或低偿为农牧户提供各种服务,进行技术培训、营销宣传、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设施建设等,可给予财政补助;要对现有农牧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各项资金,要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扶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农牧、科技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资金用于扶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省经贸委技术改造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省外经贸厅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州(市、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的,免征收购环节的农牧业特产税;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水面建设的农林特产品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建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农牧业科技企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3年,可逐年或一次拨付。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对退耕还林还草、承包开发“四荒”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企业引进国外农产品加工设备、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农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牧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青发〔2001〕10号)执行。 增加信贷资金投入。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优先安排资金,加快运作速度,提高服务效率。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直接办理,开通信贷“绿色通道”。省分行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需贷款规模直接配置,实行客户管理。对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牧产品所需收购资金,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和农牧户签订的合同,要及时核定收购贷款额度,适当降低抵押担保条件,取“期限管理、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进销还”的操作方式。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牧产品收购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款。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行农户联贷款方式,推广小额信贷。省级担保公司要优先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鼓励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达到出口创条件的龙头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税务部门“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予以退税。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畜产品,在享受国家统一退税政策的同时,凡当年出口额达15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凭海关核定的出口额,在省级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按当年新增的出口创汇额(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标准)的4%给予资金补助。 对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占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规模经营的饲养业建设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占用费。动植物检疫部门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成批农牧产品的检疫费。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扩建和新建的农牧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前两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牧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和增容;铁路、工商、税务、物价、交通、海关、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青政[2002〕49号),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不得随意对龙头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努力营造加快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帮助企业和农牧户解决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已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农牧业产业化示范项目,要定期监测,跟踪指导,强化服务,努力在全省形成关心农牧业产业化、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良好氛围,以农牧业产业化的大突破促进农牧区经济的大发展。 各地要根据《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十五”发展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对区域性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开发、基地建设。龙头企业的布局和市场建设等制定具体的规划,指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更加具体有效的配套措施。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责任要明确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和申诉查处制度,及时解决好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有关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牧户中。 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机构,强化其工作职能。州县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农牧业产业化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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