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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2002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水利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安排2002年国债水利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主要安排已经安排国债投资的在建工程,以大江大河干流的重要提防为重点,兼顾其它与防洪除险关系密切的项目。
第二条:使用2002年国债安排水利项目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条:使用2002年国债安排水利项目都要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中央下达的2002年国债水利项目资金,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七条:要尽可能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国家计划下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和水利部门要尽快下达计划。
第八条:各有关地方要认真落实好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做好各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编制资金完成情况快报,定期上报。每月10日以前,以省为单位,将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建设进度等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各级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2002年国债水利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尚未完成审批程序但因防洪应急原因需要抓紧建设的子项目,要严格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2002年国债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由水利部或水利部委托的部门审批。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纸,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由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首先要保证地质勘探、测量和设计的开支。
五、项目考评
第十五条: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材料,要及时上报,年底进行综合考评。
六、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掉,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七、其他
第十七条: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按新的规定和办法执行;新旧规定和办法之间的衔接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请及时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八条:地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