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青海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多项农民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将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临时用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农(牧)民可凭支付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到当地办税大厅开具免税发票,地税机关必须在免税发票上注明具体的劳务项目,并注明“农(牧)民劳务免税”字样。
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和农(牧)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企事业单位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拖拉机、三吨以下农用车辆和农牧民自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机耕、排灌、植保等服务业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他们拥有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拥有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农牧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牧业生产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县城以外建制镇的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房屋、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在农村牧区,农牧民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开办“农家乐”形式的餐饮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农民购置收割、播种机械从事农牧业生产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事农牧业生产以及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等用房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投资兴办的基础教育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医疗服务以及文化体育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5年内免征上述各税。
在农村牧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牧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从事村村通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饮水工程、广播电视和通讯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具体扣除项目名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以上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工程项目须单独核算)。
三江源地区禁牧搬迁移民,凭生态移民证5年内享受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非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农牧民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中介服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以上农村牧区是指除州、地、市(包括郊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此政策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作者 胡增寿 朱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