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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2006-11-23 09:15:07

  曾经,农民工兄弟在春节前夕因讨要不到工资而泪流满面的场景,引起了多少人的同情和理解,而如今,随着《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施行,我省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有了制度保障,那一幕幕令人心酸的场景将有望不再上演。

  保证金让农民工工资有保障

  11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今年10月起开始施行。所谓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指定银行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按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这个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述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未存储保证金企业不得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0.8%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有过恶意拖欠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加倍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建项目须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银行出具的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未存储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作者:何敏)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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